转发: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关于印发《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2-01

中 山 大 学 文 件

 

 

中大房管〔20153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关于印发《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公有住房管理体系,提高公有住房的周转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经学校2014年第2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 

2015326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公有住房管理体系,提高公有住房的周转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对中大房管〔20101号《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所有的住宅,以及其它属于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

第三条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公有住房管理的指导原则为:保障引进人才的租房需求;优先安排无房教职工的租房需求;计分排队;定期周转;提高租房补贴的额度;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制定我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在学校授权下实施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和公有住房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租金标准

第五条   凡未参加房改且在申请公有住房所在城市(广州地区除增城和从化外)无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在编在岗A系列和学校行政经费B系列教职工,均可申请学校周转期的公有住房。

第六条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且只能在一个校区申请一套(间)公有住房。

第七条   学校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地段租金指导价确定校区周边的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按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制定我校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并以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学校每年根据政府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进行定期调整,在校内网公示,计算办法详见附件1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原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租金执行,合同到期后,执行新的租金标准。

第九条   2007630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执行,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   1999年前参加工作、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查册无房现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签约当年新的租金标准,单次租赁合同最长签三年,但按照校龄给予折扣优惠,以1999年为起点,计算到2007630日之前的校龄,每多两年校龄其租金增加5%折扣(具体租金标准如下:1999年前在校的按7折计租,2000年至20017.5折,2002年至20038折,2004年至20058.5折,2006年至20076309折)。

 

第四章       租赁期限及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租住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租赁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每次签订合同前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周转期从200771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同一职工的周转期B系列期间的租住时间和A系列期间的租住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周转期期满后仍需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其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租金按签订合同当年租金标准的110%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签订合同当年租金标准的115%收取,第三年租金按签订合同当年租金标准的120%收取,第二年起每年按5%的幅度递增。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未与学校续签新租赁合同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有权根据其租住情况自行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租金,并按调整的新租金标准收取其公有住房的租金。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且不受周转期约束:

(一)校本部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所在校区博士后公寓,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二)学校派驻珠海校区的延伸管理人员及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珠海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离开校区工作时需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六条    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A系列教职工以及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按下列标准入住公有住房: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处级实职干部:一房一厅或两房一厅的一间房,公共区域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40

(二)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一间房,公共区域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30

(三)初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三房一厅或四房一厅的一间房,公共区域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20

上述公有住房安排标准可根据校区房源情况由房地产管理处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A系列教职工以及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的公有住房,标准面积内租金免收,居住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租金,并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A系列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实际人数及相应住房标准于每学期末报校区党政办审核,交珠海校区房地产管理科安排落实。学生辅导员申请公有住房,由本院系提出名单,报珠海校区学工办审核,交珠海校区房地产管理科安排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A系列和学校行政经费B系列教职工及按合约可享受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提供六年的租房补贴,对校本部科研博士后发放在站期间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单位自筹经费B系列人员学校不发放租房补贴,若所在单位同意发放可自行参照执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租房补贴发放按新标准执行。

学校每年根据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租房补贴标准进行定期调整,在校内网公示,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2

 

第五章       选房规则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条件的引进人才的租赁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处受理及安排,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通过网上选房系统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编在岗A系列和学校行政经费B系列教职工可申请公有住房,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处通过网上选房系统公布可供租住的房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通过选房系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初审和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后确认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核通过的教职工按照下列选房排序规则计分排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挑选租住公有住房。

(一)第一排序条件:按照下列标准计分排队。